2020年8月份,南京某A广告公司(以下简称“A公司”)与南京某B广告公司(以下简称“B公司”)签订了设计制作广告合同。截至2020年底,产生广告设计制作费用达16万多元,B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,经A公司多次催款后,B公司于2021年10月份仅向A公司支付广告设计制作费80000元,但剩余的费用迟迟不愿支付。A公司多次要求协商处理此事,B公司置之不理,甚至多次变更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以达到避债之目的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A公司委托了本所律师进行代理维权。本所律师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,进行多次走访、调查、取证,固定了B公司应该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的证据,向委托人出具了专业、精准的法律意见。通过多次函告并且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,B公司终于在第一次庭审前将剩余合同款支付给了A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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